关于印发《永州市经信委综合信息宣传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5日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阅读:352次

关于印发《永州市经信委综合信息宣传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工业园区、县区科经委,委直属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永州市经信委综合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永州市经信委综合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7日


永州市经信委综合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鼓励全委干部职工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分析新常态下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宣传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新成效、新举措,提升经信委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确保信息发布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成立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发布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主任高守凯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综合法规科。

第三条   信息宣传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全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重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委网站、公众号、微博号的平台优势,按照及时、真实、客观、准确的原则,建立健全资源互补、渠道畅通、反应灵敏、宣传有效的信息宣传工作模式,推进信息宣传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信息发布流程为:信息发布坚持“谁产生、谁起草;谁上传、谁负责”原则。具体流程:由产生科室起草,送综合法规科初审,综合科对信息内容的适当性、合法性和保密性、及时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发布,不合格的退回责任科室修订。初审后报送分管业务科室领导审核,最后由分管宣传工作领导审核后发布。如涉及到重大信息、敏感信息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后再发布。 

第五条  信息发布遵循保密原则: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据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内容的信息;

   (三)涉及企业或个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信息;

   (四)本委认定为不宜发布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奖励措施

    (一)综合调研类文章奖励
   (1)被市委、市政府、省经信委或其它省级部门举办的内部刊物或市级正式刊物采用并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0元、500元、400元,优胜奖奖励300元,被采用奖励200元。
   (2)被省委、省政府内部刊物采用并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优胜奖奖励500元,被采用奖励400元。
   (3)被国家工信部等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办和国家级刊物采用并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0元、1600元、1200元,优胜奖1000元,被采用奖励800元。
   (二)新闻信息稿件奖励

   (1)被本委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简报采用的信息,每条30元。
   (2)被市委、市政府、省经信委刊物、网站、电视台、电台等媒体采用的信息,每条60元。

   (3)被省委、省政府刊物、电视台或省级网站采用的信息,每条200元。

   (4)被国家工信部等中央国家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办、国家级刊物、电视台、平面媒体、网络媒体采用的信息,每条300元;
   
(三)个人投稿奖励原则

(1)个人投稿被不同机关、刊物和媒体采用的不重复计酬,以最高奖励额度计酬,奖励资金每季度由综合法规科造表按程序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发放。

(2)稿费统计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负责人将奖励费用分配到撰稿人,不得平均分配。各业务科室专门以信息形式提供的稿件一律署业务科室名称,各业务科室提供的总结类相关素材,由综合法规科提炼加工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著作权可由综合法规科定。联合署名的文章或信息,按文章或信息条数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鼓励业务科室和综合科协调合作。

(3)对除综合法规科以外的业务科室,在本委网站、微信、微博、简报刊登的信息每年减去12条(篇)后兑现稿酬(每月须完成1条信息)。

(4)综合法规科在完成全年宣传工作任务基础上,对本委网站、微信、微博、简报刊登的信息减去72条(篇)后兑现稿酬(每月须完成3条信息),在市级刊物、网站、电视台、电台等媒体采用的信息减去12条(篇)后兑现稿酬,其他情况按实际刊发的信息条数(零基数)进行奖励作为稿费发放。

(5)委领导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分管科室确保完成每月信息宣传工作任务,同时个人也要积极撰写宣传稿件,所写稿件被采用的,按本规定计奖。

第七条  永州经信委简报《永州经信》采纳各县区、各企业的稿件一律参照本管理办法由市经信委每季度进行奖励,其它层次的稿件奖励由各县区、各企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奖励办法。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一年,自2017年9月份开始实施